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提出,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建立新机制——
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是加快推进此项任务的重要抓手和牵引动力。《意见》立足于财政的基础性职能,通过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意见》提出,改变过去主要依据户籍人口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拓宽覆盖范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奖励)机制。
省财政在测算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时,统筹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等因素,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各地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测算范围,按照财力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
同时,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支持全要素——
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实现全覆盖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省、市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加快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17年起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省财政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当年人均补助标准及绩效考核等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缴费,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省、市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此外,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政策无死角——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意见》还提出,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市、县(市、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另外,为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力,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将市、县(市、区)更多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
省财政厅有关人士表示,省财政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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