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南明区检察院在贵州省林科院内,举行“生态检察恢复林”揭牌仪式。其中,通报了南明区第一起破坏生态植被案及其恢复林种植相关情况。2013年4月,贵阳一家房产公司砍伐12.52亩树林。今年1月19日,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投资50万元在这个地方种植绿化苗木。(6月18日《贵阳晚报》)
“生态检察恢复林”是南明区检察院专门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在查办毁绿案件中,不再一罚了之。凡是遇到此类案件,他们在进行到位惩罚的同时,将依据破坏面积延伸惩罚,让毁绿者到这里进行异地种植。
现实生活中,毁绿事件不断发生。但是在惩罚的时候,往往是罚款了事。虽然罚款也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也可以让不法人员长点记性。可是,对于环境的修复来说没有丝毫意义,无非是让处罚部门的钱袋子又鼓起来了而已。很多时候,这笔罚款,并没有用到生态恢复上。这样的处罚,对于生态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
而 “被罚种树”模式,是一种不错的惩罚手段。这种模式是不是还可以延伸?是不是可以引入到生态环境的执法中去?眼下企业生产、工地建设中的破坏生态事件不断发生,罚款比例倒是提高了,不法人员也感到“很心痛”了。问题在于,污染的水变清了吗?污染的空气变好了吗?污染的土壤变良了吗?事实上,罚款执法并没有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而且这笔罚款未必够治理用的。推广“被罚种树”的执法模式,谁污染就罚谁“治理生态”。你污染了一条河的水,就要还给我们两条河的清泉。你污染了一亩土地,就要还给我们10亩肥沃的良田。
生态治理不能只是罚款了事。何不把“被罚种树”模式引入生态执法?